2017年5月1日 星期一

YJ知法畫法-時事小教室#41-妨害風化怎麼構成?

正妹新崛江半裸外拍搞藝術 
警方:不違法

新聞連結:http://ppt.cc/WN5Qu

時事小教室#41

妨害風化怎麼構成?




可惡!

為什麼我29日不在高雄?

可惜阿.......

但這不是今天的重點

OS:這是重點無誤阿!

回來新聞

為什麼警察會說不構成妨害風化?

有網友說:
都幾乎等於沒穿了,還不違法?

讓我們來看看刑法怎麼規定吧

公然裸露最可能構成的刑法規定

是刑法第234條第1項的公然猥褻

依條文的的規定

重要的要件有三個

1.想要給人看

2.公然的做這件事

3.作猥褻的行為

首先第一個要件

就是想要給人看

實務上犯這條罪的人

常常會抗辯

我沒有想要給人看阿!
是他們自己要看的!

但這樣的抗辯通常很難成立
因為情況常常是
行為人選在公眾場所
例如捷運站、大馬路上

法官通常會認定
如果不想給人看
為何要選在一個人來人往的地方?
你明知道那邊很多人會看到
你說不想給人看?顯然不合理

當然如果有特別做隱蔽的動作
就比較可以抗辯不想給人看

第二個要件

就是「公然」

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簡單的理解,就是公共場所

第三個要件

也是本罪最重要的要件

為猥褻之行為

那麼猥褻的定義又是什麼?

所謂「猥褻」,則指姦淫以外
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行為而言
(司法院第2033號解釋、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

好像很抽象?

那麼稍微具體一點

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之道德感情
有礙於社會風化
依現今社會之一般通念
自屬猥褻之行為

有具體一點了嗎?

好我知道沒有

其實白話一點說
重點在於刺激以及滿足性慾
以及行為讓人看了會害羞

舉具體的案例好了

A和B唱歌喝完酒,回家路上
兩人天雷勾動地火,無法忍到回家
直接在捷運站的樓梯出口
A開始幫B口交

誰構成公然猥褻?
是露的?還是吃的?
恩........
兩個人都構成

因為這整個行為
非常明顯的會刺激或滿足性慾
且會讓人害羞

有人說我才不會害羞,我只覺得噁心!

噁心也是一種羞恥的道德感情

而實務上最常被認定的情況

就是男性在公共場所對著女性
裸露下體或是再加上自慰

所以整個看下來
新聞中的主角
似乎應該構成此規定
但為什麼警察會說沒有?

很簡單
他沒有露點
縱使他穿得再少
他還是沒有裸露性器官

此外
他也只是走來走去
並沒有因此做一些
比較不堪入目的動作

所以要說因為穿得少
就會刺激或滿足性慾
且會讓人害羞或覺得噁心
實在有點難構成

有人會說:
縱使他沒有露點,但她穿這樣
任何人看了都會有性方面的衝動或興奮吧?
這樣不符合猥褻?

恩.....
那你去春吶或春浪
一堆比基尼在眼前走來走去
每個都構成公然猥褻嗎?

你總不會要說
比基尼的布料比較多?

那我只能說你看過的比基尼太少了

那麼今天到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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