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名檢察官「侯寬仁」行騙 9旬婦險損失20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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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小教室#43
有聽過加重詐欺罪嗎?
還記得之前說過的詐欺罪嗎?
忘記的可以複習一下
時事小教室#12
在以前
刑法上對人的詐欺罪
只有規定在刑法第339條
但因為近幾年以來
詐騙手法層出不窮
而且受害人數越來越多
所以在103年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
又稱為加重詐欺罪
為何說是加重?
因為原本普通詐欺罪的法定刑度
可以判拘役、2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50萬以下罰金(科或併科)
但加重詐欺罪則可以判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以下罰金(併科)
兩相比較就可以看出
加重詐欺罪不能判拘役,只能判有期徒刑
而且罰金部分只能併科
(就是如果法官想要判處罰金,
不能只判罰金而要有期徒刑跟罰金一起罰)
明顯重蠻多
那麼加重詐欺罪究竟為何要加重?
就像剛剛說的因為詐欺手法不斷變化
並因為科技的進展所以詐欺的受害者越來越多
所以增訂的加重詐欺罪
主要是針對詐騙手法所做的規定
簡單的說
你詐欺就算了
還用下面的方法詐欺
那不好意思只能判你重一點了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就像新聞所說的
如果詐騙的手法是冒用政府機關或是公務員的名義
使被害人受騙上當
就會構成加重詐欺
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這個主要是針對詐騙集團的規定
自己一個人騙人,可以判輕一點
三個人以上一起騙人
那就不好意思了
3.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
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這個就是剛剛說的
為了反映科技的發展
並且考量網路媒體的傳播速度快又廣
受害者人數可以輕易的大量增加
這種情況在現在
最常見的就是網路上的拍賣詐騙
而既然是加重詐欺罪
普通詐欺罪有未遂犯規定
加重詐欺罪當然也有未遂犯的規定
為什麼要特別說有未遂犯規定?
因為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未遂犯的處罰要限於法律有規定
簡單說
如果法律沒有規定A犯罪的未遂犯要處罰
那麼如果今天A犯罪的行為人只到未遂犯程度
就不用受到處罰
至於什麼樣的情況下算未遂
就留著之後討論囉
那麼今天到這邊
喜歡的話麻煩大家幫我按讚及分享喔
感謝大家
詐騙手法多變
當遇到奇怪狀況的時候
記得要先查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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