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YJ知法畫法-時事小教室#45-師生戀有罪?

陳星發聲明辯非狼師 
葉毓蘭提《刑法》法條打臉

新聞連結:http://ppt.cc/yPNtX

時事小教室#45

師生戀有罪?


想打臉?那你手勢要對阿!

先澄清我沒有要幫誰說話

只是想幫大家釐清刑法的適用

直接進入正題吧

師生戀有罪嗎?

都說是「戀」了

何罪之有?

縱使是老師與學生

如果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

真的沒有犯罪阿.....

但師生戀有沒有可能出現犯罪?

的確會有

縱使是兩情相悅

如學生未滿14歲

或縱使已滿14歲但未滿16歲

在這前提下如師生間發生性行為

依刑法第227條規定的確是犯罪

但這其實跟師生沒什麼關係

因為不論什麼人

只要跟未滿14歲或未滿16歲的人

發生性行為都是犯罪

白話點說吧

縱使是國中教師與學生相戀

但如果雙方沒有發生過性行為

在刑法上其實沒有犯罪的問題

那麼新聞上說的刑法第228條

是什麼意思?

我們先來看一下法條吧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犯罪我們又叫
「利用權勢性交罪」

表面上看起來似乎

只要行為人與被性交之人兩人間存有

教育(師生)、醫療(醫生與病人)等等關係

就會構成這個犯罪

但其實不是

從條文的用字就可以知道

上面的關係中都是有上下地位區分的感覺

可以這樣理解

一方比較強勢,一方比較弱勢

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所要保護的是

避免弱勢的一方

受制於強勢一方的地位

所以與其性交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從這句話就可以看出來

在條文所列的關係中

強勢之一方可能會以他的權勢地位

(老師、醫生、家長等等)

或者是利用地位所產生的機會

(醫生看診、老師一對一教學等)

與弱勢之一方性交

我們可以看一下實務的認定

按刑法第 228  條第 2  項之利用權勢猥褻罪,係因加害之行為人與被害
人間具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
他類似之關係,
而利用此權勢或機會,
進行猥褻,
被害人固同意該行為,
然此僅係礙於前開某程度
之服從關係而曲從,
性自主意思決定仍受一定程
度之壓抑,
故獨立列為另一性侵害犯罪類型。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2567 號 刑事判決)

其實白話的來說

這犯罪行為對於被害人的
性自主意思決定
仍然受有一定的壓抑
(但不到強制性交罪般的強烈)

而這個壓抑是來自強勢一方的地位
且被害人因為處於弱勢
故在這關係中只能服從
所以雖然被害人同意
但這個同意並非出於完全自主的決定

更白話一點說

要不是因為你是老師
還說要讓我高分過
你以為我會讓你X!

就是這個概念

這跟

老師我真的好愛你!

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阿!

至於如果強勢地位的一方
利用機會想與被害人性交
但因為被害人不服從
所以直接強迫被害人

那當然就是比較重的強制性交罪了

所以「師生戀」並不成立犯罪

而是利用老師的身分
驅使學生與其發生性行為
才是犯罪!

但對於有人想要用交往這個說法
來說我們是兩情相悅
而隱瞞有利用權勢或機會之事實
我他X的絕對不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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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

好怕沒人知道魔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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