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1日 星期日

YJ知法畫法-時事小教室#47-運輸還是零星夾帶?無保飭回是什麼意思?

華航空姐攜毒闖關 四大疑點傳遭「陷害」

新聞連結:http://ppt.cc/uuPHb

時事小教室#47

運輸還是零星夾帶?無保飭回是什麼意思?




先不管新聞中的「空姐」究竟有無施用毒品

畢竟只要驗個尿有無施用就知道了

但整件事真的十分不合理

看這次的漫畫就知道

縱使毒品就放在他口袋

犯人還是會想辦法看有沒有辦法可以不要被搜到

所以怎麼會有人笨到把毒品直接黏在行李箱底下?

連擋都不擋一下

再來既然是空姐

對於出關入關程序應該非常清楚

整個過程一定會有漏洞

真的要偷帶當然要利用漏洞阿

黏在行李箱底下?

我小時候偷帶A漫回家都不會蠢到黏在書包底下了

但畢竟我不是檢調機關

真相是如何

還是需要經過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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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正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毒品的相關處罰

之前有提過


今天來說一下其中幾個行為

實務上的認定

先說施用毒品

簡單的說就是吸毒

吸毒怎麼認定?

實務上幾乎都是驗尿

藉由驗尿結果來判斷是否有施用毒品

那麼持有毒品呢?

就是拿著

對,拿著毒品是犯罪

(有些東西就只是有,就是一種罪了)

那麼問題來了

我要吸毒我要不要拿毒品?

要阿

所以我只要吸毒就會構成兩條罪嗎?

也沒這麼狠

刑法上有種犯罪類型叫做吸收犯

什麼意思?

以施用跟持有毒品來說

雖然在事實上行為人的確構成兩條犯罪

但因為後面施用的行為是高度行為

所以會吸收前面持有的低度行為

那麼在論罪上

行為人只會論施用毒品罪

那麼高度跟低度怎麼區分?

最簡單的分法

就是看法定刑

像施用跟持有相比

施用判比較重所以施用是高度行為

但這只是其中一種判斷方式

有時候在個案中

還是要衡量法益保護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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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說運輸

以新聞的情況來看

空姐可能會有運輸毒品的問題

但運輸毒品可是重罪

再評價上是跟販賣毒品一樣重的

所以實務上對於運輸的認定

還是有限制

以下面的判決來看:

運輸毒品罪,不以國外輸入國內或國內輸出國外為限,而零星夾帶或短途
持送者,雖得斟酌實際情形,依持有毒品罪論科,但仍以無運輸或販賣之
意圖者為限。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3816 號 刑事判決)

簡單的說,要構成運輸要本來就有運輸的犯意

如果今天只是為了自己施用
然後零星的夾帶

實務認為依情形僅構成持有毒品

但一樣都是將毒品從A地帶到B地

要怎麼看是運輸還是零星夾帶?

實務上大部分是看數量來判斷

如果帶的數量不多

通常會認為是零星夾帶

但如果是大量的毒品

就會可能被認為是運輸

那麼大量要多大量?

實務上曾經認為攜帶13點多公克的海洛因

已經大量了

認為會有散播的危險

所以認定是運輸

以新聞來說

縱使毒品真的是這位空姐的

如果數量不多應該只會認定是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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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希望跟大家釐清的是

許多人認為無保飭回就代表檢察官認為新聞中的空姐

應該是被人陷害

這其實真的沒什麼關係阿

有關交保可以先看一下這一篇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當被告有羈押的原因存在

但是沒有羈押的必要時

檢察官問完話後

可以命被告交保、限制住居、責付

但是如果根本就沒有羈押的原因

那麼檢察官問完話後

本來就可以請被告離開

什麼是羈押的原因?

法條很長

我直接簡單說

1.可能會串證或滅證

2.有逃跑的可能

3.所犯為重罪(但要加1或2)

看出來了嗎?

有沒有羈押的原因

跟是不是構成犯罪是沒有關係的

不管是羈押、交保等等的規定

都只是為了讓偵查可以順利進行

再具體一點

許多酒駕被抓進來地檢署應訊的

通常檢察官問完話

被告也認罪了

那麼檢察官就會讓他回去了

更可以知道有沒有交保

跟有沒有構成犯罪

關係真的不大

所以為何空姐會被無保請回

就是因為檢察官認為沒有羈押的原因存在

但空姐到底有沒有犯罪

仍然要看後續的調查

雖然有新聞說空姐已經承認自己有吸毒

但這跟夾帶的毒品是不是他的

真的沒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再來

刑事訴訟法有規定

被告的自白並不能當作唯一的證據

所以檢察官仍然需要調查其他事證

才能認定空姐是否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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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點忙

有點久沒更新

跟大家說聲抱歉

感謝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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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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