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6日 星期四

YJ知法畫法-時事小教室#30-你圖什麼?說阿你圖什麼?

交警改報告隱瞞騎士肇逃 被判1年6個月

新聞連結:http://ppt.cc/ac3ET

時事小教室#30

你圖什麼?說阿你圖什麼?





我想大家知道圖利罪有多可怕了

相信大家都聽過

公務員收賄
或是行賄罪

但公務員圖利罪應該比較少聽到

為什麼會比較少聽到?

因為在實務上
圖利罪是在收賄罪無法用的時候才用

也就是說縱使沒有構成收賄罪
仍有可能會構成圖利罪



公務員圖利罪是什麼?

刑法第131條
以及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就是規定公務員圖利罪

這個規定跟收賄罪最大的不同就是

公務員圖利罪拿的不是錢

而是「利益」

什麼是利益?

簡單的說
除了錢以外的任何好處都是利益

這也說得太抽象了吧?

不相信我?

來來來

來看

其中該條文所謂「不法利益」
係指一切足以使其本人或其他第三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
包括現實財物
及其他一切有形、無形、
積極、消極之財產利益而言。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1689號刑事判決)

是吧,範圍超廣
所以才會說
簡單說只要是好處就可能構成利益

有人會問
但從字面看起來
要有財產增加知經濟價值者
那如果財產沒增加
不就沒事了?
所以只要用請客的方式
就沒事啦?

是嗎?

我們來想想

受人請客
是不是代表
原本應該要花的錢不用花?

那麼當你的財產原本應該要減少
卻沒有減少不就等於是增加嗎?

雖然不是積極的增加
但可以說是消極的增加喔

可見當公務員
可能會動輒得咎阿

但從新聞來看

這名員警明明沒有拿到好處阿?

為何有事

那是因為法條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意思是利益可以是間接的
而且得利的對象不限於公務員

第三人如為得利的對象
仍然可能成罪

回到新聞

今天員警改了報告
請問誰得到利益?

員警嗎?

恩........

如果不用負責案件後續處理
算是利益的話
可以這麼說

但還有一個人

誰?

那位肇逃的阿

你說他不是和解了嗎?

他哪有什麼利益?

第一

肇事逃逸是非告訴乃論的罪
這在法律上是一定要處理的案件

所以肇逃的人
逃過刑事訴訟程序的偵查與判決

第二

肇事逃逸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也有罰則是要罰錢的

所以他也不用被罰錢

現在看出他有什麼利益了嗎?

利益超大,除了省錢外
還不用接受刑事制裁

現在知道公務員圖利罪

是蠻可怕的規定了吧

公務員自己縱使沒得利
也可能構成犯罪喔

但這則新聞可以構成的還有一條
就是

刑法第213條的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如新聞所說
員警明知不是這樣
卻這樣紀錄

真的很有可能構成這條

唯一可能抗辯的就是這件事沒有造成
公眾或他人損害

但....

如果將人民對警察機關的信賴下降
當成損害的話
是有可能成立這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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