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熱心男路邊拾獲5萬 淋雨20分鐘苦等失主
時事小教室#39
還記得拾獲遺失物嗎?
幾年前拾得遺失物的報酬請求
曾經喧騰了一陣子
那時候一樣掀起社會各界的正反討論
甚至因為該次事件而引發修法
今天來幫大家複習一下吧
依民法第803條規定
拾得遺失物時應從速通知遺失人、
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
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但實際上如果是撿到錢包
其實單純從錢包外觀
是看不出來誰是所有人的
那麼這時候怎麼辦?
打開錢包查看嗎?
我是建議不要
畢竟錢包內容物有什麼
你不知道
安全起見直接送到警察局會比較好
由警察這邊來開啟並紀錄內容物
較不會惹上麻煩
而如果撿到遺失物的地方是公共場所、或是機關學校的話
除了警察局也可以交給該場所之負責人
由該場所進行招領之動作
進行招領後
遺失物之主人如果來認領
這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法律用字是「得」
代表並非一定要請求
如果不想請求也可以
那麼可以請求的報酬是多少呢?
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前段規定
最多可以請遺失物財產上價值之1成
例如撿到一隻2萬元的手機
那麼最多可以請求2000元的報酬
有人問
如果遺失物沒有財產上之價值呢?
恩...我相信這種東西應該沒有人會撿
但如果真的有這種情況
民法第805條第2項後段規定
同樣可以請求相當之報酬
至於這個相當,就要個案認定了
要注意的是現行法規定
如果請求報酬顯失公平時,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之
(民法第805條第3項)
此外,在下列情況下拾得人是不可以請求報酬的
(民法第805條之1)
一、百貨公司之員工、火車上之乘務員或是飛機上之空服員等等
這些人拾得遺失物時,不可以請求報酬。
二、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
沒有在7日內送招領
或是當有人來詢問時還說沒有,
同樣不可以請求。
三、如果遺失物的主人,簡單說,
很可憐的話(例如低收入戶)
同樣不可以請求。
有人會說,撿個東西這麼麻煩?
那我就據為己有就好啦!
恩.......
先不說民事上的責任
刑法第337條可是規定侵占遺失物的處罰喔
而且其實送交警察機關,當6個月以上沒有人認領時
警察機關就會通知拾得人這個東西歸拾得人所有了
(民法第807條)
所以說
命裡有時終須有,命裡無時莫強求
真是有哲理阿.....XD
今天到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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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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