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阿莫涉侵權!片商氣憤興訟 粗估損失逾上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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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小教室#38
先別說合理使用了,你聽過重製嗎?
說真的,真是不意外會發生這件事啊
網路上有許多正反論戰
到底是不是合理使用
感覺大家快吵翻了
但今天不是要來說合理使用
而是關於重製這件事
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
未經授權
擅自重製擁有著作權的東西
基本上就是構成侵害著作權
這可是刑事犯罪
那麼什麼是重製?
所謂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
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著作權法第3條第5款)
感覺寫的很複雜
沒關係白話一點
「下載」就是重製的方法之一
所以說在網路上下載
未經授權的電影、音樂等等
都是違法重製
所以說
可以先不用討論是否屬於編輯著作
也可以先不用討論到底有沒有合理使用
就直接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就好
片源哪裡來?
是經過片商的同意給的嗎?
還是下載來的?
或是說偷拍來的?
如果是網路上下載來的
那麼................
好啦 我想大家都知道
喔對了!
合理使用這件事
有這麼好適用嗎?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
本條規定乃獨立之
合理使用概括條款,
法院得單獨審酌本條第2 項之判斷標準而認定構成合理使用,
並明文例示4 款判斷標準,並可考量非本條第2 項所例示之判斷標準。
又有關合理使用之判斷已不再偏重商業營利與非商業營利使用二分法,
其核心概念應在於
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
是否有助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或國家文化發展為斷。
因此,同法第65條第2 項
所稱「一切情狀」,
係指除例示之4 款判斷基準
以外之事實,
如利用人是否為惡意或善意;
行為妥當性;
利用著作之人企圖借用其本身著作
與被利用著作
之強力關聯而銷售其著作,
而非其本身著作所具有之想像力
與原創性為重點;
公共利益或人民知的權利;
社會福利、公共領域、
著作權之本質目的等。
有關合理使用之判斷,
不宜單取一項判斷基準,
應以人類智識文化資產
之公共利益為核心,
以利用著作之類型為判斷標的,
綜合判斷著作利用之型態與內容。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刑智上易字第 68 號刑事判決)
好我知道很多人看得很痛苦
但這就是重點
合理使用真的沒那麼這麼好認定
那麼今天到這邊
如果喜歡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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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
喔對了
有人說
「電影的結局應該要這樣才對」
這個系列不是差不多?
痾....人家影片都是自製耶
這差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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