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4日 星期六

YJ知法畫法-時事小教室#10-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機車逼小黃 害小黃失控撞護欄


新聞連結:http://ppt.cc/W3UmS

時事小教室#10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這條規定在哪?

規定在刑法第185條
這條的重點在於
行為是否致生往來之危險

白話點說
即行為人之行為
造成一般通行大眾在通行時
有可能發生危險

舉例而言
A因為行車糾紛不爽B
所以A就開車超越B車後
切入他的車道
然後一直在B車前面踩煞車
造成B車也要跟著踩煞車

這個行為
除了造成B車行駛上的危險外
對於在B車後之其他來車
同樣也會造成危險
這時就會構成刑法第185條

要注意的是
刑法第185條是有加重處罰規定的
在第2項就有規定
如果因此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
處罰是重很多的

但除此之外
以新聞的情況來說
除了刑法第185條之構成外
其實還會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踹車門、逼車這些行為
都是妨礙他人之通行權

所以實務上通常還會構成強制罪
不過就新聞中之被告
雖然造成他人受傷
但似乎不到重傷的程度
(不要罵我,刑法對於重傷的認定本來就比較嚴)
所以應該無法用第185條第2項處罰
只能用第1項

有人可能會問:所以人受傷他不用負責?

當然要阿,用不了第185條第2項
還有第277條的傷害罪
跟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可以用
(非重傷的情況下)
就看被告有沒有傷害人的故意來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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