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兩百個麵包棄單的是她:要把我逼上絕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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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小教室#18
麵包是無辜的!
搏君一笑
不要太認真
嗯
這件事誰是誰非就不多評論了
我們來談法律就好~
每天都在看刑法
我相信大家也膩了XD
今天來說說民法吧
我想大家每天都要買東西吧?
不管是三餐、飲料、日用品
每天的生活應該都離不開購物
那麼這件每天都會做的事
有什麼好討論呢?
其實真的要認真討論
是很可怕的
但我們先不要說這麼深
輕鬆的來學民法吧
首先
我們每天的購物行為
其實都存在一個買賣契約
假設我去便利商店買飯糰
那麼我跟便利商店間
就存在一個購買飯糰的買賣契約
依這個買賣契約
便利商店應該要給我飯糰
而我應該要給便利商店飯糰的錢
你在說廢話嗎?
不要這樣啦
當然不只這樣
其實上面的這段話
可以帶出民法中的幾個概念
第一個
買賣契約的成立
買賣契約什麼時候成立?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以
及第345條第2項
雙方對於
1.要買什麼東西
2.賣多少錢
這兩件事都同意了後
買賣契約就成立了
有人問不用簽契約也可以成立契約?
民法上的契約有很多種
有的規定契約的訂定要有特定的方式
(這個叫做要式契約)
有的並沒有這種規定
買賣契約就屬於沒有規定的這種
簡單的說只要雙方
口頭對上面的兩點同意
那麼買賣契約就成立了
那可以簽契約嗎?
可以啊!
比如說房子這種高單價的
簽契約對雙方才保險
第二個
契約成立之後呢?
契約成立後當然就是履約啦
這邊要先說介紹兩個東西
一個是債務人
一個是債權人
這兩個人是誰?
我們這樣來理解
應該要給人東西的是債務人
可以跟人要東西的是債權人
這跟買賣有什麼關係?
發現了嗎?
我去買飯糰誰要給我飯糰?
便利商店是吧?
那麼這時候便利商店
就是這個買賣契約裡面的債務人
而我則是債權人
但是同樣的
我也要給便利商店錢
所以這時候我也是債務人
便利商店也是債權人
怎麼一個契約裡面有兩個債務人?
對
所以這種契約就叫做「雙務契約」
就是契約雙方當事人都附有義務
還要在說的是
民法上的契約有很多種類
但買賣契約是有特別獨立規定的
所以同時賦予契約的雙方另外的身分
就是出賣人跟買受人
這從字面上理解就可以
好
那我們可以開始來談新聞
從新聞來看
1.A跟B定200個麵包。
2.A臨時取消訂單。
但新聞說的沒有很清楚
我們可以假設
A打電話跟B說:我要200個麵包
B:總共5000元,你什麼時候要?
A:下午4點。
B:送哪?
A:幫我送到某地。
B:好。
在這種假設下
買賣契約在A和B之間已經成立
因為雙方已經對於標的物與價金同意
這時候問題來了
契約成立這個點很重要嗎?
其實很重要
因為契約成立後
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
任一方得隨時解除契約
要不然是不能單方說解除就解除
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
才能解除契約
那我們繼續
既然買賣契約已經成立
B當然就開始做麵包
結果B做麵包做到一半
A又打來說:ㄟ,我不要了!
問題是人家頭都洗下去了
你水不給人家
是在耍人嗎?
那這時候B怎麼辦?
就像剛剛說的
買賣契約既然成立了
就不能隨便解除
這時候A縱使說要取消訂單
B只要不同意
雙方的買賣契約就繼續存在
當然從新聞中
我們看不出來B同不同意
只知道B很不爽
A很抱歉跟遺憾
有人問契約繼續存在然後呢?
既然契約繼續存在
那麼B就應該繼續做麵包
把200個麵包準備好
然後在下午4點時
帶著200個麵包到A指定的某地
敲敲門說:你定的200個麵包來囉!
然後A就會說:我不是說不要了嗎?
但A可以不要嗎?
剛剛說買賣契約繼續存在
所以A就還是買受人的地位
既然是買受人
民法第367條就規定
A應該要受領這200個麵包並且要把說好的5000元給B。
也就是說在受領200個麵包這件事上
不只是A的權利
也是A的義務
但A如果堅決不受領不給錢呢?
就像剛說的A不只是債權人也是債務人
所以A這時候就會處於給付遲延的狀態
(在該給的時間點沒給)
依民法第231條
A要對遲延所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同時A也會陷於受領遲延的狀態
(在該拿的時間點沒拿)
所以依民法第234條
A在B把麵包送到時不受領
也要對遲延所造成的損害負責
這邊要特別說一下
其實有見解認為
民法第367條
已經把受領東西跟給錢
這兩件事
都算為買受人的義務
所以買受人不領東西跟不給錢
就是用給付遲延就好
不需要用受領遲延處理
這個說法當然有他的道理
但畢竟不是多數說
所以可以參考參考
(知道念法律系的煩了吧,
除了法規,還有一堆見解要背)
有人會問?
所以以後買東西
都不能退貨或反悔嗎?
當然沒有不行
就像網路購物會有7天鑑賞期
某家美式量販店的
退貨機制更是常常上新聞的
但七天鑑賞期是為了
像網路購物
這種比較特殊的交易類型的特別規定
而量販店的退貨在解釋上
是出賣人也同意解除契約
總而言之在保護消費者這件事情上
是由別的法規來處理
而且如果買到的東西有問題
買賣上還是有瑕疵擔保的規定可以用
這我們以後談~
所以民法規定也不是不通人情
像民法的第230條規定
如果給付遲延跟債務人沒關係
那麼債務人可以不用負責
但還是奉勸大家買賣東西
誠信為上
那我們今天到這邊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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