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嫌咬出小模閨密是主謀 策劃先性侵再劫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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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小教室#11
共同正犯與侵占遺失物
發生這種事
除了遺憾
還是遺憾
犯案之兩人
觸犯的刑法規定有多少?
現在案情仍未釐清
我也不多加猜測
但在假設這所有的一切
兩人都是事先規劃好的情況下
除了可能構成
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外
還有
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
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第226條的強制性交殺人罪
第328條的強盜罪
第332條的強盜殺人罪
競合後基本上可以判到無期徒刑
死刑
這件事目前可以拿出來討論的
第一個是共同正犯的概念
依目前的報導
下手的都是男的
跟女的有什麼關係?
就是因為共同正犯
規定在刑法第28條
而共同正犯的成立
實務上判斷兩個點
一個是犯意聯絡
就是兩個人有沒有說好
一個行為分擔
就是兩個人有沒有一起為犯罪行為
都有那麼兩個人就是共同正犯
如果今天兩人從一開始就說好要
強制性交、強盜、殺人
然後由女方約被害人出來
那麼成立共同正犯的可能性很高
第二個可以討論的是
究竟有無強盜罪?
有人會說不是有拿財物?
為什麼不是強盜?
其實依現在的新聞報導
有的說一開始兩人就想拿財物
有的說殺人後才把財物拿走
這兩個說法其實會造成不同之結果
如果一開始就想拿財物
那麼當然是強盜殺人罪
但如果是殺人後
才想說要拿財物
那麼此時就不是強盜罪
如果要深刻探討
其實有很多學理上的東西要說
我們簡單說就好
如果是殺人後才想要拿財物
這時在被害人死亡的時點
會發生一件事
那就是繼承
所謂繼承就是被害人之財物所有權由繼承人繼承
就是說
當被害人死亡後
財物的所有權就變成被害人之繼承人
但在被害人死亡後
這些財物實際上在被害人身上
而不在繼承人身上
所以這些財物
是處於離開所有人之情況下
那麼被告兩人
如果這時起意把財物拿走
其實是構成
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
(這條處罰超級輕)
對
差很多我知道
可能很多人覺得無法認同
但依法律規定
這是有可能的結果
有人會問
沒有強盜也有竊盜或一般侵占吧
依規定來說
竊盜要東西現在在別人的持有中
但實際上被害人死後
那些財物並不在任何人的持有中
而是處於離開持有人之情況
那一般侵占呢?
一般侵占的前提是被害人的財物
原本要合法的在被告2人的持有中
然後被告2人把它據為己有
才會構成
忌妒很可怕
比起看自己沒有什麼
試著看看自己擁有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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