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主管踢尾椎 PT控職場霸凌
新聞連結:http://ppt.cc/923Mr
時事小教室#25
鬼屋好可怕!
今天來點綜合練習吧XD
問題:新聞中的員工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想一下
再一下
再一下下
(不想想的就往下看吧 )...........
首先是刑法上的傷害罪
員工可以拿著驗傷單(診斷證明)
跟監視錄影畫面
依刑法第277條
向警察機關或是地檢署
提告主管對他為傷害行為
並造成他受傷
再來雖然新聞沒有說主管的大吼內容
但如果主管大吼的內容有貶低員工人格的字句的話
主管還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喔
再來民事部分
員工可以有兩個程序選擇
第一個程序就是直接對法院起訴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主張主管構成侵權行為
並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請求
醫藥費之損害賠償
(記得要有醫藥費的單據喔)
而如果員工因為這個傷害需要請假
無法上班的話
一樣可以依這個條文
向主管請求無法上班
造成的損失之賠償
並且因為主管侵害的是員工之身體
如果主管對員工身體
造成傷害的情節重大
員工還可以依民法第195條
向主管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第二個程序
就是員工在刑事上提告後
如果檢察官
向法院起訴主管構成傷害罪
這時候員工可以依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向主管請求上面說的賠償
第一個程序
跟第二個程序的差別在
員工如果用第二個程序
不需繳納繳裁判費
那麼除了刑民事
還有什麼呢?
當然是勞基法囉~
依新聞內容
說的是主管對員工動手
而主管在一般的認知上
可以認定為雇主的代理人
故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
雇主代理人對勞工實施暴行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並且得依
勞基法第17條向公司請求資遣費
但有問題的是
這個主管到底算不算雇主代理人?
如果這個主管
其實沒有代理雇主對勞工指揮監督
那麼有可能不會被認為是雇主代理人
有可能會沒有勞基法第14條的適用
但是........!
如果他不是雇主代理人
他是什麼呢?
他.............
就是勞工阿!
那麼這時候
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
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而且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雇主不用給資遣費喔
喔對了
雖然新聞中的員工是工讀生
也就是「部分工時勞工」
但在勞動基準法上的權利
與正職員工基本上是一樣的喔
所以資遣費等等的權利
都還是有喔!
那今天先到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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