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涉洩密被起訴 官員:即使判刑也不會停止禮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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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小教室#17
洩密?洩了誰的密?
今天這麼大條的新聞
不說一下不行啊~
不用我說
大家也知道重點是洩密罪
詳細的條文
規定在刑法第132條第1項
白話點說
這條處罰的人是公務員
處罰的行為是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所以什麼是國防以外之秘密?
我知道!
就是跟國防沒有關係的秘密
嗯
是沒錯啦
但除此之外
其實還有更細節的認定
舉例來說好了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況就是
辦理政府採購的公務人員
因為跟特定參與投標的廠商比較好
所以將投標案的底價說出去
但對於投標案來說
如果特定投標廠商知道底價了
那對其他參與廠商除了不公平之外
也會造成政府的採購案
出現瑕疵
另外常見的
就是警察
將案件的偵辦經過
告訴被告
這會造成被告得以預先防範
使犯罪的偵查出現障礙
除了上面的例子
還有例如
承辦檢舉案的人員
將檢舉人的資料
告訴被檢舉人
同樣也構成
可以知道
現在實務上對於
國防以外秘密的認定
除了要符合「應秘密」之特性外
還要這些秘密
「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
再詳細一點來說
應秘密之事項應該要與
內政、外交、司法、
財政、經濟、監察、考試等
這些國家所處理之政務或事務
有利害關係
如果洩漏的秘密是屬於上面所說的
就有很大的機會構成這條罪
為什麼要限定在這些類型呢?
這其實要從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來說
簡單的說
刑法每個規定要保護的法益是有不同的
比如說
竊盜罪是保護人民的財產法益
殺人罪是保護人民的生命法益
妨害行動自由罪是保護人民行動自由的法益
但除了跟個人有關的法益之外
刑法上有些犯罪保護的是
「國家法益」
比如說內亂、外患罪
還有公務員瀆職的相關犯罪
也就是要保護國家運作
不會因為這些犯罪而受到干擾
簡單說
如果沒有公務員瀆職的相關處罰規定
那麼人民就會對於公務系統無法信賴
因為公務員瀆職不會被處罰
而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是規定在公務員瀆職罪章中
也就是說
這條規定所要保護的是
「國家法益」
那麼就可以理解
為何要將洩漏的秘密類型
限定在剛剛說的那些
有人會問
洩漏跟國家無關的秘密呢?
不用處罰嗎?
當然有
但這是在
刑法第315條到第319條的規定中
還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範疇
回到新聞
檢察官偵辦案件之經過
是屬於上面所說的秘密嗎?
首先依刑事訴訟法
第245條第1項就明訂
偵查,不公開之。
這告訴我們
跟偵查有關的事務是應該要祕密的
再來偵查是國家追訴犯罪的手段
當然屬於國家的司法事務
所以公務員將偵查中之相關事務
洩漏出去
當然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規定
那麼如果不是公務員呢?
如果不是公務員把跟國家有關應秘密的事務洩漏出去呢?
這規定在第132條第3項
非公務員洩漏的話
用這條處罰
但是呢?
這條是有限制的
他限制在非公務員的人
是因為職務或業務的關係
所以知道跟國家有關的秘密
也就是說
如果今天非公務員
知道跟國家有關之秘密
不是因為業務或者職務的話
是不會構成這規定的
今天到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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