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2日 星期日

YJ知法畫法-時事小教室#16-老闆快LIN我!LINE算加班?

假日用LINE派工 判付加班費


新聞連結:http://ppt.cc/jsLYN

時事小教室#16

老闆快LINE我!LIN算加班?




嚇死人了

用LINE傳訊息也算加班耶~

應該很多X老闆覺得什麼鬼吧

為什麼勞工明明不在公司
只是用LINE交代訊息也可以算加班

讓我們從頭開始說起

之前在時事小教室#9
就有說到勞動契約的認定

是看從屬性

但其實以一句話來說
就是勞工在雇主的
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

那麼以此概念
所謂的工作時間
當然就是
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
提供勞務的時間

所以為何LINE的訊息會被判斷為加班
重點就在於
雇主有無指揮勞工提供勞務

舉例來說
什麼訊息應該不會被認為是指揮勞工提供勞務?

老闆:明天早上9:00開會

這種訊息基本上只是告知勞工事項
並沒有指揮勞工作事
較不會被認定為加班

但如果是

老闆:上次開會的資料,
    傳給我一下。

老闆:進貨部分好像有點問題,
        幫我跟廠商確定一下。

老闆:為什麼發票核銷有問題,
               去查一下,下午前跟我說。

這種情況,可以看得出來
老闆已經直接指揮勞工做事

在這樣的情況下
勞工需要在非上班時間
仍然受老闆的指揮提供勞務

但既然受老闆指揮
當然就算是工作時間
所以認定為加班
是十分合理的

但問題為
加班工作時間
到底應該如何認定?

依新聞所說
員工主張總共加班時間有438小時
最後被認定總共為358分鐘
大概將近6小時

為何差這麼多?
從新聞來看
仲裁委員會似乎
從LINE的頻率,次數,
通話秒數計算
但這樣認定真的合理嗎?

我們從勞動部在104年5月6日
所公布的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其中有說到
延長工作時間
應以實際勞務提供之起迄時間計算
參考這個函釋

加班的工作時間
應該以實際提供勞務
所花費的時間來認定

例如上面所舉的例子

老闆:進貨部分好像有點問題,
        幫我跟廠商確定一下。

好,這樣一句指示
勞工就要開始打電話
跟各個廠商的窗口聯絡
並且檢查問題在哪
最後回報給老闆

這中間花費的時間
都應該算做加班時間

但麻煩的是
很多時候勞工無法提出證明
自己真的工作了這麼久

比如確認訂單整理文件等等
這些情況下
員工除非全程錄影
要不然要證明
自己在這些時間內服勞務
的確有困難

所以對於仲裁委員而言
僅能從LINE的訊息
來認定加班時間究竟有多久

我相信如果在新聞的個案中
他可以提出更多佐證

證明因為老闆的LINE
讓他花費這麼多時間
在非上班時間提供勞務
那麼認定的加班時數應該會更長

最後
為何會有新聞出現
「如果被認定為加班一分鐘
就要給付4小時的加班費」

對這跟一例一休有關
因為依修法後的勞動基準法規定
第36條
七日中有一日為例假,
有一天為休息日
再依第24條第2項跟第3項規定

雇主如讓勞工在休息日工作
前兩小時除了原本應該給的工資
還要再加給1又1/3以上

兩小時後要再加給1又2/3以上

而且工作時間
在四小時以內者
以四小時計

所以綜合剛剛說的
如果老闆在休息日
用LINE指揮勞工提供勞務

勞工縱使只提供勞務1分鐘
也要算為四個小時的

所以要依規定給予
勞工在休息日工作四小時的加班費

但請注意
這是在休息日的情況
如果在平日勞工工作八小時後下班
雇主用LINE指揮勞工提供勞務
那麼是用平日的加班規定計算

就是單純用第24條第1項規定計算
這時候就沒有
1分鐘算為4小時的問題了

至於1分鐘算4小時
是不是真的這麼好賺?
我不知道

只是如果連上位者
都不把規定當一回事
那麼你到底有什麼臉說
「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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