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小教室#24
同性不成立通姦罪?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怎麼成立
我應該不用說太多
白話說
就是你有配偶
但你還跟非配偶的人通姦
那麼就構成這條犯罪
很簡單的條文
但實務運作上一直到現在
一直都有個問題
那就是這個「通姦」要怎麼解釋?
以前有則最高法院判例認為
「姦」就是姦淫
既然是姦淫就應該限於性器交合才算是姦
所以長久以來
我國法院對於通姦罪的認定
就是要有證據證明外遇的兩人有「性器交合」
才會構成通姦罪
但矛盾的是
刑法第10條對於性交的定義並不只限於性器交合
才為性交
縱使是性器進入口腔
或者非性器進入性器
也同樣是性交
(更詳細的說明請看
時事小教室#13:
所以說問題在於
實務上
將通姦罪的「姦」認定
在性器交合
而不是只要符合刑法上的性交定義
就構成
但這樣的見解
其實有許多地方法院的法官
覺得不合理
開始挑戰
所以曾經有法官判決認定
口交也構成通姦罪
但後來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後
就被撤銷改判了
今天這篇並不是因為新聞來寫
而是今天早上的憲法法庭
對於同性婚姻聲請釋憲案的辯論庭
某位邱部長有句話實在讓我很難苟同
我忘了原文
但大意大概是:
...如果配偶與同性發生性行為並不會構成通姦罪,所以同性婚姻應該.....
我不是要討論同性婚姻到底應該怎麼做
而是單就這句話
實在有很大問題
同性間的性行為真的不會構成通姦罪?
就像剛剛上面說的
異性之間構成通姦的要件
都有爭議了
甚至已經有放寬成立的見解出現
縱使非性器交合
只要是性交就有可能構成通姦
同性之間你憑什麼說不會構成通姦?
如果真依刑法性交的定義
來認定通姦罪
那麼縱使是男男仍然會構成通姦罪
所以拿這個爭議這麼大的東西來說嘴
真的好嗎?
今天到這邊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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