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夾腳拖被警盤查 李永得:比戒嚴還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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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小教室#21
法官怎麼說警執法?
嗯嗯嗯
整天
A律師說
B律師說
C律師也跳出來說
聽了一堆律師說
大家也膩了吧~
來聽聽法官怎麼說吧
先幫自己打個廣告
YJ知法畫法的時事小教室#6
有討論過這個議題
有興趣的可以先去看看喔
連結如下:
好那麼我們先說一下條文
大家都知道重點是這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第1項: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第2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第3項: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此外還有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
條文很長,但重點是警察可以把不配合查證身分的民眾帶去派出所查身分。
從第6條條文可以看出來
只有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共場所」
感覺警察可以在不用有
任何犯罪跡象的情況下就盤查身分
但真是這樣嗎?
首先
看條文本身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
對就是這個
所以不是所有公共場所都可以用
而是要「指定」的公共場所
那麼這個指定要由誰指定?
可以看一下第6條第2項
要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
好知道是誰指定了
那麼指定有沒有限制?
一樣在第6條第2項可以知道
指定的情形要限於:
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
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
好所以我們單從法條就可以知道
不是所有公共場所
警察都可以直接盤查
還要上面說的情況
但說真的法條規定的要具體不具體
防止犯罪這麼廣泛的用語,
感覺警察主管長官只要用這個理由
幾乎都可以隨便指定了
好
法官該出場了
法官其實說了很長一串
但怕大家睡著
所以我幫大家整理如下
1.第6條第1項第6款對人民行動自由有限制,所以要謹慎使用。
2.縱使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為目的
,還需要該公共場所是一般人都覺得容易發生危險的情況,否則還是不可以指定。
3.指定之範圍與時間並非無限制,仍然要符合比例。
4.第7條規定可把民眾帶進派出所,
所以比起第6條使用上更有限制,
尤其在第6條第1項第6款
搭配第7條的情況下。
5.雖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
規定警察對於拒絕配合的民眾
可以帶往派出所或分局查證身分,
但這不代表
民眾有需要主動跟警察說他是誰。
6.被告在審判中都有緘默權了,受盤查的人民也可以拒絕出示身分證。
7.人民拒絕警察的盤查,
警察雖然有第7條可以用,
但如果人民拒絕盤查,不會對他人造成侵害,也沒有妨害社會秩序
更沒有任何一定要查明身分的理由,那麼就應該停止盤查,
也不可以只是因為不配合,
就帶到派出所。
上面說的請參考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7 年自字第 1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798號刑事判決
說這麼多
就是要跟大家說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
所謂「指定之公共場所」也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指定的
再來
有人舉鄭捷當例子來說
難道要等到發生這種事了之後
才來後悔嗎?
拜託
要舉例子也舉好一點
舉這個當例子?
好我們假設讓警察職權行使法
放寬適用好了
如果當初警察看到鄭捷
不管根據第6條第1項哪一款
就上前盤查
如果鄭捷很配合呢?
鄭捷非常乖乖的配合警察盤查
身分證也拿出來
警察把證號輸入電腦會發現什麼?
「沒有前科,普通老百姓一名」
對,他沒有前科
然後咧?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也只能讓他走阿
OK
有人會說
但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4款
警察如果明顯看到有攜帶足以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
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所以警察如果盤查就可以防止這件事
我們可以看一下條文
警察要有明顯事實確定證捷有帶兇器
才可以檢查身體
如果今天鄭捷把行兇的器具藏得很好
警察還是不可以檢查他的身體阿!
檢查身體這件事叫什麼?
叫做「搜索」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很清楚,
搜索要有票
念過法律的會說
不是有「無令狀搜索?」
有阿,有一個叫附帶搜索的東西
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30條
但什麼時候可以用?
在逮捕、或執行拘提,
羈押的時候才可以用
今天只是盤查身分,
沒有一個符合阿!
念過法律的又會說
持有凶器可以視為現行犯,現行犯可以逮捕,然後就可以附帶搜索了!
很好,沒錯
但再看一次這句話
持有兇器的人
所以?
所以也要你看到他有帶兇器阿
沒看到凶器
逮捕也沒辦法發動阿!
所以盤查結果
就是鄭捷乖乖配合盤查後
繼續往捷運走去
繼續做他原本想做的事
好
我知道一定會有人說
作賊心虛的人,怎麼可能乖乖接受盤查?
恩.........
我承認有些犯罪者很.....
反正就是該去上演員訓練班
但也有很多犯罪者
很會演阿,尤其是縝密計畫的犯罪者
真以為他們會怕警察?
(大家可以看看
血色星期一這部漫畫,當然漫畫畢竟是漫畫,但現實常比漫畫還誇張阿)
拜託不要用防止犯罪
這個帝王理由
無限上綱警察職權的行使
既然依法行政
機關就更該遵守法規
喔對了
我在地檢待過
許多妨礙公務的現行犯送進來時
都會說是因為警察太兇先動手所以才反抗
一開始我不信
但看完警察密錄器的影片後
恩.........
你問我信不信?
佛曰:不可說阿!
今天到這邊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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