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繼續施用傾向 土豪哥吸毒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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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小教室#14
土豪哥為什麼不起訴?
先來分享一下
以前當法警遇到的事
之前當法警時
曾經遇過有個吸毒犯
從被抓進來地檢署
到送去執行觀察勒戒
都是我處理的
然後送他去觀察勒戒的3個月後
唉........
那時候感覺只有無奈啊
但這就是今天的重點
「觀察勒戒」
到底為什麼土豪哥會被不起訴呢?
我想大家都知道一碼歸一碼
刑事案件原則上也是這樣
土豪哥提供毒品的部分
與吸食毒品的的部分
基本上是分開的
兩個部分同時處理
提供毒品的部分目前還沒結束
但吸食的部分可以說已經結束了
為什麼?
因為他執行完觀察勒戒了
什麼意思?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規定
如果是初犯吸食毒品之犯罪
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
法院裁定後將犯人送入勒戒所
讓犯人進去勒戒所勒戒
所以觀察勒戒的意思
就是將吸食毒品的人與世隔離
以此幫助他們戒毒
或許有人會說
他感覺就經驗老道
哪來的初犯?
一定吸很多了啦!
這我不否認阿
說不定他的確常常吸食
但不管他以前多會吸
重點是有沒有被抓
只要他沒被抓過吸食毒品
那麼他在法律上就是吸食毒品的初犯
那又有人說
所以只要沒被抓到
我要怎麼犯罪隨我高興囉?
ㄜ......你夠厲害的話
我是不否認這論點啦
但來想想
如果今天你第一次酒駕被抓
然後因為你看起來很會喝
法官就說
你看起來這麼會喝
我想你之前一定已經很多次酒駕了
我就不認定你是初犯了
緩刑什麼的就算了
這樣好嗎?
如果法律是這樣在認定
那麼當自己遇到時
真的好嗎?
說回來觀察勒戒
吸毒犯開始執行觀察勒戒後
於勒戒所會有人定期檢測
他們是否有再次吸食的傾向
如果認定沒有了
那麼勒戒所就會將人釋放
然後檢察官就應該下一個不起訴處分
(對,就是這個)
但因為勒戒法律規定最長只能2個月
如果吸毒犯於勒戒期間
無法被認定為沒有再次吸食傾向
那麼這時候檢察官會
向法官聲請強制戒治
這個就比較長了
只要被裁定強制戒治
就要6個月以上1年以下
但無論如何
只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間
被認定為無再吸食之傾向
或強制戒治期滿
那麼就要把人釋放
檢察官就要下不起訴處分
所以重點在於
土豪哥吸毒的部分
不是檢察官不起訴
而是檢察官只能不起訴
為何?
就像剛剛說的
因為他吸毒的部分
已經執行完觀察勒戒了
依法只能如此
而且臺灣對於吸毒犯的預防與懲罰
本來就有幫助戒毒之目的在內
那又會有人說
毒哪這麼好戒?
這樣就放人根本有問題!
其實法律也沒這麼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第23條有規定
如果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5年內
又再犯吸毒的話
這一次就沒這麼好只是送觀察勒戒
就會起訴然後進審理了
最後就是有罪判決了
其實
這個社會很多可以罵
但罵也要罵對人啊~
當然可以罵
為何我國毒品之立法政策寬鬆
或者
罵以5年來認定
是否再次吸食的時間太長
但不管如何
這件事跟檢察官真的沒什麼關係阿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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