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援引這條款 拾荒伯偷米及飲料不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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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小教室#8
什麼是過苛條款呢?
什麼是「過苛條款呢?」
其實這是沒收的相關規定
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
犯罪所得,要沒收
如以竊盜為例,偷來的東西要沒收
而且縱使無法沒收或是不適合沒收
也可以追徵價額,就是拿錢來的意思
當然如果以竊盜來說
偷來的東西,如果已經還給原本的人
那麼也可以不用沒收
那麼如果價額的認定有困難呢?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
是可以用估算的
所以過苛條款在哪?
規定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此條規定是說如果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的可能、或者價值低微
(比如偷衛生ㄇ.....紙)
或者說為了維持受宣告人之生活
(受宣告人通常是犯人)
可以不用沒收或是減少沒收的範圍
以新聞案例來說
情況應該符合價值低微
跟維持犯人生活
所以法官才沒宣告沒收
但不得不說
標題真的下得很爛
雖然內文有提到,但標題殺人阿
不是說不沒收就可以不用還
商家當然還是可以從民事訴訟去請求
況且如果不是已經還給原本的人
真的被宣告沒收後
依刑法第38條之3第1項規定
沒收後權利是移轉給國家
(ㄜ.......我們是國家嗎?)
雖然依第38條之3第2項規定
第三人的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但讓他複雜化也沒有比較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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